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章程
(2023年11月30日 九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是Zhejiang Municipal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是ZJMI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由省內外各市政行業內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監;市政設施管理、養護、照明;市政行業咨詢、培訓、科研教育;市政行業設備制造、構件產品生產和銷售及行業內其他相關企事業、社團組織等單位和本行業內專家、學者個人自愿結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省政府有關市政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行業管理,發揮政府與企事業單位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維護行業利益,反映行業愿望,為本行業提供各類服務;加強行業聯系,促進技術進步,指導和引導成員單位改革創新,推動行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聚焦規范提升,加強風險防范,積極參與清廉社會組織建設。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共浙江省社會組織綜合委員會,行業管理部門是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本會接受行業管理部門、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探討本行業技術經濟發展方向和目標,提出行業發展和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參與政府組織的有關活動。
(二)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的總任務,結合行業實際,宣傳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法規和政策,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共同性的政策問題和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
(三)建立本行業的技術、經濟信息網絡。搜集分析市政行業國內外基礎資料與動態信息,編印會刊,建立網站,開展信息咨詢服務。
(四)開展省內外行業的橫向聯系,協調彼此工作關系,促進管理上的科學化。引導會員單位在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建設中發揮作用。
(五)制訂行規行約,搞好行業自治自律管理,圍繞會員單位基礎管理工作,開展相應的專業活動。
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并組織相關標準的貫徹實施,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行業檢查、評比、推薦等工作。
(六)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建設、施工、養護、制造、經營、管理等相關方面的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活動,幫助會員單位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七)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總結、交流和推廣市政建設相關行業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等方面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八)積極開展國內同行業交流、學習、考察活動;促進對外開放,積極開展和相關的兄弟同行社團的聯系,開展各方面合作交流活動。
(九)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其他有益于行業的活動。
(十)承辦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托的、力所能及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在浙江省內登記注冊的從事市政行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與市政行業相關的社團組織,擁護本會章程,自愿申請參加,經批準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寄送同意入會通知并在“浙江市政”網站上公布。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依照章程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積極支持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托的各項工作;
(三)及時向本會提供本單位信息和相關資料;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會員不履行義務,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建立并定期更新會員名冊臺帳。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并在“浙江市政”網站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每兩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人數組成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聘任和解聘名譽會長、顧問;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副秘書長的聘任及解聘;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對監事會提出的有關違法、違紀、違章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并予以處理;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會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采用通訊形式進行。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數量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采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常務理事單位在任期內無故連續兩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議,視為自動放棄常務理事職務,并經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若干監事組成,設監事長 1 人, 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領導,并對其負責。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和罷免。監事長主持監事會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的召開程序以及本會內部機構設置、運行和各類人員的任免;
(三)監督本會的決策、決議、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四)監督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五)對本會各類違法、違紀、違章行為提出意見,提交理事會審議,并監督執行情況。
(六)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有權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
(七)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會章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理事及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條 監事會每屆五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監事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參加成員為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副秘書長和顧問列席會議,領導和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會長辦公會議應建立相應的議事規則,議事規則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從事專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專職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也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高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本會會長擔任。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研究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經會長辦公會議同意后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工作;
(三)提出副秘書長人選的建議,經會長辦公會議同意后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秘書處及其他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或解聘的建議,提交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五)組織修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和起草年度工作計劃,經會長辦公會議同意后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定后執行。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設立主任一人,秘書長一人,根據需要可設置副主任若干人。專業委員會設置和調整,由秘書處提請會長辦公會議同意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其主任人選由會長提名或民主選舉產生,會長辦公會議同意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副主任和秘書長人選由主任提名或經民主推薦,專業委員會會議決定。
專業委員會制定工作規則,并按照規則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起草有關文件等活動。在職權范圍內決定有關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投入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除外)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公開,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財務規章制度組織會計核算,加強財務管理,遵守財經紀律。
本會由秘書處按照相關規定起草各項費用支出報銷規定,經會長辦公會議同意,并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出納分設專人。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在法定代表人的監督下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聘用退休人員的,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限、工作內容及報酬待遇。專職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事業單位的相關標準執行。具體實施方案,由秘書處提出,經會長辦公會議同意,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執行。
本會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加強對本會主要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和會員的廉潔教育,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若需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剩余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如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五十五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五十六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審批。
第五十七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八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會黨組織意見;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九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六十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會負責人參加。
第六十一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