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災害管理規定》(1994年建設部令38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建筑抗震設防標準、設計規范,切實保證多層磚房和底框磚房的抗震設計達到抗震設防的三個水準,以減輕地震災害,特制訂本技術措施。
一、總 則
1.0.1 本技術措施適用于浙江省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7度地區的粘土磚或多孔磚(KP1型) 砌體結構多層房屋,以及底部為一層或兩層鋼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墻結構、上部為粘土磚或多孔磚(KP1型)砌體結構的底框磚房。
1.0.2 粘土磚或多孔磚(KP1型)砌體結構多層房屋(以下簡稱多層磚房) 和底框磚房的抗震設計,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J11—89)、《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J10—89)、《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J3—88)、以及行業標準《多孔磚(KP1型)建筑抗震設計與施工規程》(JGJ68—90)等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作出具體規定的按本技術措施執行。
1.0.3 對超高超層的多層磚房和底框磚房必須遵守我廳建設發〔1996〕13 號文的規定,先將有關設計文件及資料上報我廳抗震辦公室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建造;在本技術措施頒發之前已竣工或正在施工的,應從速補辦審批程序,并根據我廳抗震辦公室的意見對房屋進行抗震加固。
1.0.4 各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超高超層的多層磚房和底框磚房抗震設計技術措施與本技術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技術措施為準。
二、基本要求
2.0.1 在工程總說明或結構設計說明中應表述該工程的抗震設防烈度值、建筑抗震重要性類別、房屋總高度和層數、結構類型、底框磚房時對框架、抗震墻采用的抗震等級等。
2.0.2 建筑結構的平、立面力求簡單、規則、均勻、對稱,減少偏心。(建筑結構的平面和豎向布置宜符合《鋼筋混凝土高層建筑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JGJ3—91)第2.2.3條,第2.3.1條第一款的要求)。結構體系應具有合理的地震作用傳遞路線,合理的剛度和強度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變形成薄弱部位;對可能出現的薄弱部位,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2.0.3 除底框磚房外,同一建筑結構單元不宜采用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構體系(如部分框架部分砌體結構)。多層磚房不得采用內框架磚房結構體系。
2.0.4 樓(屋)蓋應具有較好的整體性和水平剛度,樓(屋)蓋應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板。一般樓(屋)面板的厚度,當單向板時,不宜小于其計算跨度的1/30;當雙向板時,不宜小于其計算跨度的1/40,且均不應小于80mm。外挑陽臺不宜采用懸臂板。
2.0.5 抗側力結構(墻體、框架)應考慮沿縱、橫兩個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其設置宜正交,且沿房屋周邊均勻、對稱布置。兩個方向的側移剛度力求接近。
2.0.6 除后砌的非承重墻外,磚墻的厚度不應小于240mm,應優先采用多孔磚(KP1型)墻,不得采用空斗墻。
2.0.7 當樓(屋)蓋為現澆鋼筋混凝土時,在軟弱地基地區仍應每層設置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梁。圈梁與板設在同一標高。
2.0.8 當房屋為坡屋面且利用屋面空間作為閣樓時,閣樓應按一層計入總層數內;半地下室亦按一層計入總層數內;房屋的總高度應按下述方法計算:
1、當無地下室或有全地下室時,從室外地面算至山尖墻的1/2高度處;
2、當有半地下室(地下室頂板板面高于室外地面800mm)時,從地下室底板算至山尖墻的1/2 高度處。
2.0.9 計算房屋總層數時,與層高無關,按房屋實際層數確定。
2.0.10 房屋總高度與總寬度之比不應大于2.5(單面走廊房屋的總寬度不包括走廊寬度)。
三、多層磚房
3.0.1 多層磚房的結構體系必須符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J11—89) 第5.1.4條的要求,且外墻應沿房屋周邊布置、閉合,不得在任何一層的一側甚至兩側全無外墻或外墻很少。頂層閣樓沿橫向內收時,收進部分的尺寸不應大于房屋主體寬度的1/4。
3.0.2 房屋墻段的局部尺寸限值要遵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J11—89)第5.1.6條的要求。當不能滿足其要求時,一般不應用鋼筋混凝土構造柱來取代局部尺寸的不足,但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柱加強。該柱的側移剛度應接近墻段局部尺寸限值的側移剛度,并在柱與墻連接處設置拉結鋼筋加強連接,柱上下端與圈梁連接。
3.0.3 當頂層閣樓沿橫向內收時,上下層剛度突變,且部分縱向墻體上下不連續,應加強閣樓樓蓋的整體性和水平剛度,其設計要求可參照底框磚房過渡層樓蓋。
3.0.4 構造柱的部位除應按《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J11—89)第5.3.1條規定設置外,尚應在單元式住宅樓的單元分隔墻兩端、外墻轉角的陽角處、寬度等于或大于2.0mm的洞口兩側,內墻的局部較小墻垛處設置。
3.0.5 構造柱的橫截面和配筋按浙江省結構標準圖《磚墻承重多層房屋結 構抗震構造節點詳圖》(浙G17—89)或浙江省建筑標準圖集《燒結多孔磚及澆結空心磚房屋建筑構造》(浙J20—95)所示設置。
3.0.6 當底層平面局部內收或外伸,形成上下層墻體不連續,或底層作為 汽車庫、小商店以致外墻的門洞間墻寬度小于1.0m時,應將底層改為框架—抗震墻結構體系,按底框磚房設計。
3.0.7 樓梯間不宜設置在房屋的盡端和轉角處;若由于某種原因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封閉式樓梯間。當墻段局部尺寸不能滿足《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J11—89)第5.1.6條要求時,按本技術措施3.0.2條加強。
2、樓梯間墻體的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5。
3、加強樓梯間四角的構造柱配筋,并將外墻角柱橫截面增大或設計成L形。
4、樓層(屋面)標高處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
5、樓梯間頂層墻體沿墻高每隔500mm設2.6通長鋼筋,其它各層可在休息平臺標高處或樓層半高處墻體設置配筋砂漿帶,鋼筋2.10。
四、底框磚房
4.0.1 底部除設置鋼筋混凝土框架外,尚應布置一定數量的抗震墻,組成框架—抗震墻結構體系,不得采用純框架結構??蚣堋拐饓Y構應設計為縱、橫兩方向的抗側力體系,且兩方向的側移剛度宜接近。
4.0.2 底框磚房對扭轉影響特別敏感,平面布置力求簡單、規則,平面最好為矩形,立面要避免過大的內收和外伸。底部框架—抗震墻結構的剛度中心應力求與上部磚房的剛度中 心接近,減少偏心??拐饓ΡM量沿房屋周邊并對稱布置,宜將縱、橫向墻體相連組成L型、T 型等,且貫通底部全高。
4.0.3 底部抗震橫墻的最大間距:當抗震設防烈度6度時為25m,抗震設防烈度7度時為21m。上部磚房抗震橫墻的最大間距為18m。
4.0.4 當房屋總層數不超過五層且平面立面均較規則時,可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間的粘土磚墻作為底部抗震墻,其余情況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抗震墻。當采用粘土磚墻作為抗震墻時,必須符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J11—89)第6.3.14條的要求,不得采用在粘土磚墻兩端設置構造柱的方法作為底部抗震墻。
4.0.5 底部一層底框磚房的第二層與底層在縱、橫兩方向的側移剛度比值均不應大于3,且 不應小于1。底部兩層底框磚房的底層與第二層在縱、橫兩方向的側移剛度宜接近,且不小于0.7,第三層與第二層在縱、橫兩方向的側移剛度比值,抗震設防烈度6度時不應大于3, 抗震設防烈度7時不應大于2.5,且均不應小于1。
4.0.6 底部框架和抗震墻的抗震等級均采用三級?;炷恋膹姸鹊燃壊粦陀贑25。結構構造措施除應符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J11—89)第六章第五節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梁截面寬度不宜小于300mm,其高度不宜小于跨度的1/10。箍筋直徑不應小于8mm,一般部位間距不應大于200mm,在梁頂面墻體洞口處和洞口兩側各500mm的范圍內間距不應大于100mm。
2、框架梁沿高度應設置腰筋,每道腰筋不應小于2Φ14,沿高度間距不應大于250mm,腰筋應按受拉鋼筋的要求錨固于柱內。
3、框架柱截面尺寸不宜小于400mm×400mm。
4.0.7 上部磚房的承重墻和厚度不小于240mm的自承重墻,其中心線宜與底 部的框架梁、抗震墻中心線重合;上部磚房的住宅單元分隔墻力求與底部抗震墻同在一中心線上。
4.0.8 在同一底部框架—抗震墻平面內,不應在其上部分開建造兩幢或兩幢以上的磚房。
4.0.9 當需要設防震縫時,防震縫應沿房屋全高設置,基礎可不設防震縫,但在防震縫處基礎應加強構造和連接。防震縫不應采用牛腿托梁的做法。
4.0.10 過渡層樓蓋(框架—抗震墻結構的頂板)應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板,板厚不應小于120mm,且不小于板跨的1/30,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不宜低于C25,并采用雙層雙向分離式配筋,每層每向配筋率不應小于0.25%,鋼筋直徑不宜小于8mm,最大間距不應大于200mm。
4.0.11 過渡層磚墻體(底框與磚房相連接的第一層墻體)應予加強,其粘土磚、多孔磚(KP1型)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10,砌筑砂漿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7.5。磚房其余各層墻體 除按計算確定外,粘土磚、多孔磚(KP1型)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7.5,砌筑砂漿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5。
4.0.12 磚房部分設置構造柱的部位,除按房屋總層數、抗震設防烈度根據《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J11—89)第5.3.1條規定外,尚應增加下列部位:
1、底部設有框架柱的對應部位;
2、住宅單元分隔墻的兩端;
3、外墻轉角的陽角處;
4、內墻的局部較小墻垛處;
5、寬度等于或大小2.0m的洞口兩截。
4.0.13 磚房部分的構造柱橫截面尺寸不應小于240mm×240mm??v向鋼筋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抗震設防烈度6度時,一般部位采用4.14,房屋四大角處采用4.16。
2、當抗震設防烈度7度時,一般部位采用4Φ14,房屋四大角處采用4Φ16。
箍筋直徑均采用6,一般部位間距不應大于200mm。
構造柱柱腳處的縱向鋼筋應伸入框架梁內(或在框架預留插筋),其錨固長度應符合受拉鋼筋的要求。
4.0.14 為加強構造柱與磚墻連接所采取的構造措施(如設馬牙槎、拉結鋼筋、施工時先砌墻后澆柱混凝土等)同多層磚房。
4.0.15 當構造柱部位離開框架柱而設置于梁凈跨段內時,宜在該梁的構造柱位置處設置吊筋或加密箍筋作適當加強。
4.0.16 磚房部分的其它要求同3.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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