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將于下月起實施
業內翹首企盼多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日前頒布,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條例》從解決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促進公平競爭、預防和懲治腐敗方面入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進一步具體化,增強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并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充實和完善了有關規定,進一步增加了工程建設和其他公共采購領域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制度屏障。
“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行不通了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范圍。《條例》第八條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以及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兩種情況可以邀請招標。但《條例》同時規定:凡屬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除因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等特殊情形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以外,都應當公開招標;負責建設項目審批、核準的部門應當審核確定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并通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這些規定堵住了一些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以法律規定不明確為借口規避公開招標的漏洞。
《條例》充實細化了防止虛假招標的規定。實踐中搞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標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標人資格條件和中標條件以及不規范的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標人,以使其事先內定的投標人中標。針對這一問題,《條例》充實細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條件和不規范的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投標人的規定,要求不得對不同的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審查和中標條件,不得以特定業績、獎項作為中標條件,不得限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等。實踐中搞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標人以各種方式與其內定的投標人串通,幫助其中標。針對這一問題,《條例》在重申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法律規定的同時,對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具體情形作了細化,為依法認定和嚴厲懲治這類違法行為提供更明確的執法依據。
串通投標有了明確認定標準
《條例》完善了防止和嚴懲串通投標行為的規定。《條例》中明確,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等5種行為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等6種情況將被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第四十一條規定,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等6種行為將被界定為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此外,《條例》還進一步充實細化了串通投標的相關法律責任。第六十七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評委及其評標行為將得到規范
為確保公正評標,《條例》進一步完善了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規范評標行為方面的規定。針對有的領導干部、招標單位負責人濫用權力干預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選取,指定或變相指定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嚴重妨礙公正評標的問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第四十八條規定,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針對有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不依法客觀公正履行職務,甚至徇私舞弊的問題,為嚴格規范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行為,保障評標公平公正,《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同時,《條例》還對評標委員會成員不依法客觀公正履行職務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鼓勵利用網絡招標和建立招投標信用制度
《條例》將目前地方設立的開展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場所,包括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稱為“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并在第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此外,為使“誠信者受益,失信者懲戒”的機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得以體現,《條例》第七十九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