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管理辦法
市政公用工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管理辦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結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從而規范和推動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以下簡稱省市政標化工地)創建活動的開展。
第二條 省市政標化工地工程項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和實際效果應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三條 省市政標化工地的創建實行備案制和參選制兩種。在浙江省內所有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業都應開展標化工地創建活動,并向當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單位和市政行業協會報送備案表(見附件一)進行備案;要求參加創建省市政標化工地的施工企業應在備案的基礎上填報省市政標化工地參選表(見附件二)和編制創建市政標化工地專項方案。
第四條 全省范圍內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業都應按照國家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要求,積極開展創安全文明標化工地活動,自覺執行政府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相關法規和行業制定的自律規定,以人為本、關愛生命、注重民生,為創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諧社會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受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浙建建〔2005〕41號文),省市政標化工地的評選和推薦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建立省市政標化工地評審專家庫,成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評審委員會成員(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無記名投票確定省市政標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評審委員會委員由省市政行業協會在每次評審會議之前,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庫人員由省市政行業中從事施工安全管理的專家組成,由各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門和市政行業協會推薦,專家庫人員應不少于評審委員會人數的三倍。
第七條 省市政標化工地評審,主要依據國家、行業有關建筑業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其他相關規定(例環保、治安、衛生、交通等)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第八條 創建省市政標化工地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全過程創優的重要組成部分,創建市政標化工地與工程質量創優具有一致性和互動性。省市政金獎示范工程和省建設工程錢江杯市政工程的參評工程應首先獲得“省市政標化工地”稱號。
第二章 評選范圍和申報條件
第九條 評選范圍:在浙江省城市(鎮)規劃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項目:
(一)建安工作量在1000萬元(衢州、麗水、舟山地區為800萬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橋梁、管道鋪設、垃圾處理、河道整治、公交場站、供氣供熱等市政公用工程。
(二)建安工作量在3000萬元以上的城市隧道、軌道交通、凈配水廠、污水收集處理、城市廣場等市政公用工程。
(三)規模無具體劃分標準,但建安工作量在600萬元以上的人行天橋、過街通道、城市照明、市政民防、市政標志性構筑物等特殊工程。
(四)規模未達到上述規定,但在創建安全文明標化工地方面成績特別突出的市政公用工程。
第十條 申報條件
一、申報省市政標化工地的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一年內未發生有責人員傷亡事故和其他工程建設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內注冊或登記進浙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業;
(三)工程的總承包單位或主承建單位,按以下原則確定工程的總承包單位或主承建單位:
1、承建建安工作量最多的一家,其建安工作量應達到工程總造價的30%以上;
2、當有兩家以上企業符合條件1,且兩家企業承建建安工作量之差小于10%時,可由兩家以上企業聯合申報,均為主承建單位,但主承建單位總數不得超過3家;
3、當參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每家企業承建的建安工作量均達不到上述規定,無主承建單位時,由業主組織申報,可選擇施工工作量依次為大的參建單位,最多為4家。
二、評選省市政標化工地的工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工程建設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市場行為規范;
(二)有創建省市政標化工地計劃,且在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備案和已掛牌;
(三)工程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已通過竣工驗收;
(四)施工現場積極推廣使用符合要求的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施工機械設備;
(五)施工現場臨時設施齊全、整潔、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員落實;
(六)施工人員已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七)建立民工學校,學校制度健全,活動正常;
(八)工地標化工作已獲得工程所在地市級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單位)確認;
三、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評選省市政標化工地:
(一)發生有責人員傷亡安全事故和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及相關人員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拖欠民工工資,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本工地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五)發生重大危害市政管線事故的;
(六)在省級和市相關部門檢查中受到連續二次以上書面通報批評或媒體曝光的;
(七)發生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有責投訴、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 備案與檢查
第十一條 省市政行業協會秘書處在接到主承建單位的備表、申報表和專項方案(可以通過網上備案、申報)后,應及時受理、組織檢查,對檢查合格的工程項目發放“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參選工程”牌。工地項目管理部應將參選工程牌在工地醒目處懸掛,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將工地開展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民工學?;顒拥膱D像資料通過電子郵箱傳送給省市政行業協會秘書處,由秘書處將其在《浙江市政工程》網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各市參選省市政標化工地匯總表(附件三),由各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或授權單位)在當年6月30日和
第十二條 創建省市政標化工地實行目標管理和全過程控制。日常檢查采用項目部和企業自查;設區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不定期檢查(一般在基礎、主體結構、安裝或附屬設施施工三個階段分別進行)。省市政行業協會對參選省市政標化工地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實際情況著重于施工主體結構階段的檢查。必要時,也組織對基礎、安裝或附屬設施施工階段進行檢查。檢查組成員將由省市政行業協會秘書處派員會同相關專業委員會專家和當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單位)人員共同進行,并邀請當地市政行業協會派員參加。檢查依據國家強制性行業標準《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和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檢查評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有關建設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產文件要求,在聽取各市開展創建活動情況匯報的基礎上,到工程工地核查安全臺帳和基礎資料。檢查情況應填入《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檢查記錄表》(附件四),其作為評選省市政標化工地的重要依據,同時體現施工全過程跟蹤評價的原則。在檢查中發現文明施工或安全生產問題比較嚴重時,可實施警示或摘牌處理。摘牌分為臨時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臨時性摘牌可待存在的問題整改完畢,經復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掛牌;受永久性摘牌處理的,則取消該工程申報省市政標化工地參選資格。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地,應給予永久性摘牌處理:
(一)明顯違反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法規和文明施工規定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違反工程建設安全管理強制性標準不及時整改的;
(三)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按照已經批準的文明施工安全生產專項技術方案組織實施,并不聽從勸告的;
(四)發生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情況之一的;
(五)臨時性摘牌兩次(含)以上的。
第十四條 省市政行業協會對各地開展創建省市政標化工地的情況,每年調研一次,及時總結、宣傳、表彰創建活動中的先進事跡,促進標化工地創建工作又好又快地開展。
第四章 申報材料與評選程序
第十五條 對經設區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推薦的申報省市政標化工地,實行全數評選。推薦申報工地的文件和供專家評選的11項資料于當年10月31日前送達省市政行業協會秘書處。申報省市政標化工地需提供的11項資料分別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