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管理辦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結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點,特制定本評選實施細則,從而規范和推動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以下簡稱省市政標化工地)創建活動和評選工作的開展。
第二條 全省范圍內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設各方主體都應按照國家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要求,積極開展創安全文明標化工地活動,自覺執行政府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相關法規和行業制定的自律規定,以人為本、關愛生命、注重民生,為創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諧生態社會承擔社會責任。
第三條 省市政標化工地工程項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應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四條 省市政標化工地的創建實行備案制和參選制。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開工一個月內向當地(設區市含義烏以及縣、市、區)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單位(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報送備案表(見附件一),進行備案;要求參加創建省市政標化工地的施工企業應征得設區市主管部門同意后,二個月內向省市政行業協會送達備案表和創建市政標化工地專項方案。接受省市政行業協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價。在當地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終止后,竣工驗收前,經設區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門推薦,向省市政行業協會申領參選證書(見附件二)。
第五條 受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浙建建〔2005〕41號文),省市政標化工地的評選和推薦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建立省市政標化工地評審專家庫,成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評審委員會成員(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無記名投票確定省市政標化工地。評審委員會委員一般由省市政行業協會、省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門、參選工程較多的設區市(含義烏)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單位等負責人擔任。評審會議前組織專家組對參選工程進行預審,專家組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庫人員由省市政行業中從事施工安全管理的專家擔任,由省、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門和市政行業協會推薦。
第七條 省市政標化工地評審,主要依據國家、行業有關建筑業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其他相關規定(例環保、治安、衛生、交通等)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第八條 創建省市政標化工地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全過程創優的重要組成部分,創建市政標化工地與工程質量創優具有一致性和互動性。省市政金獎示范工程和省建設工程錢江杯市政工程的參評工程應首先獲得“省市政標化工地”稱號。
第二章 評選范圍和申報條件
第九條 評選范圍:在浙江省城市(鎮)規劃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項目:
(一)建安工作量在2000萬元(衢州、麗水、舟山地區為1000萬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橋梁、管道鋪設、垃圾處理、河道整治、公交場站、供氣供熱等市政公用工程。
(二)建安工作量在3000萬元以上的城市隧道、軌道交通、凈配水廠、污水收集處理、城市廣場等市政公用工程。
(三)規模無具體劃分標準,但建安工作量在1000萬元以上的人行天橋、過街通道、城市照明、市政民防、市政標志性構筑物等特殊工程。
(四)規模未達到上述規定,但在創建安全文明標化工地方面成績特別突出的市政公用工程。
第十條 申報條件
一、申報省市政標化工地的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一年內未發生有責人員傷亡事故和其他工程建設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內注冊或登記進浙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業承包的工程;
(三)工程的總承包單位或主承建單位,按以下原則確定工程的總承包單位或主承建單位:
1、承建建安工作量最多的一家,其建安工作量應達到工程總造價的30%以上;
2、當有兩家以上企業承建建安工作量達到工程總造價的30%(含)以上且企業承建建安工作量之差不超過10%時,可聯合申報,均為主承建單位。
3、當參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每家企業承建的建安工作量均達不到上述規定,無主承建單位時,由業主組織申報,可選擇施工工作量依次為大的參建單位,最多為4家。
二、評選省市政標化工地的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建設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市場行為規范;
(二)有創建省市政標化工地專項方案,且在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備案和已領取參選證書;
(三)工程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已通過竣工驗收;
(四)施工現場積極推廣使用符合要求的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施工機械設備;
(五)施工現場臨時設施齊全、整潔、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員落實;
(六)施工人員已辦理了工傷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七)建立民工學校,學校制度健全,活動正常;
(八)工地標化工作已獲得工程所在設區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門確認;
三、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評選省市政標化工地:
(一)發生有責人員傷亡安全事故和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及相關人員存在對工程有責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拖欠民工工資,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本工地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五)發生重大危害市政管線事故的;
(六)在省級和市相關部門檢查中受到二次以上書面通報批評或媒體曝光的(工期一年內的為一次及以上)。
(七)發生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有責投訴、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 備案與評價
第十一條 省市政行業協會秘書處在接到主承建單位的備案表、專項方案(可以通過網上備案、申領。下同)后,應及時受理并將已同意備案的工程目錄在網上進行公告。已備案創建省市政標化的工地 “五牌二圖”內容應明確將省標化工地納入創建目標,公布當地及省市政行業協會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協會秘書處每年組織專家組對創建省市政標化工地進行一至二次的評價,著重于施工主體結構階段進行。必要時,也組織對基礎、安裝或附屬設施施工階段的評價。評價時邀請當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門和當地市政行業協會派員參加。評價依據國家強制性行業標準《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和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浙建建(2012)54號《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有關建設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產文件,按《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檢查評分辦法》進行評價。評價情況應填入《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評價記錄表》(附件四),其作為評選省市政標化工地的重要依據。評價結果應告知受檢單位和設區市市政工程安全管理部門。
各設區市創建省市政標化工地匯總表(附件三),由各設區市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門在當年9月30日前填報給省市政行業協會秘書處。
第十二條 省市政行業協會應將省市政標化工地參選證書頒發情況在網上予以公告。經專家組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不應頒發參選證書。
第十三條 省市政行業協會對各地開展創建省市政標化工地的情況,進行調研,及時總結、宣傳、表彰創建活動中的先進事跡,促進標化工地創建工作又好又快地開展。
第四章 申報材料與評選程序
第十四條 已獲得省市政標化工地參選證書并經設區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單位)推薦申報的省市政標化工地,實行全數評選。推薦申報工地的文件和供專家評選的11項資料于當年10月31日前送達省市政行業協會秘書處。申報省市政標化工地需提供的11項資料分別為:
(一)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申報表(見附件五,一式二份);
(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工程總承包、分包合同(復印件);
(四)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創建省市政標化工地的專項方案;
(五)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簽署意見的工程竣工驗收記錄(原件校核件);或工程全部單位工程驗收記錄,提供工程全部單位工程驗收記錄的,應同時出具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全部單位工程通過驗收證明。
(六)工地施工人員工傷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證明;
(七)一篇介紹工地創建省市政標化工地的組織網絡和實施計劃與措施的書面說明材料,字數不得少于1500字;
(八)獲設區市市級安全文明施工標化工地的證明件;
(九)省市政標化工地三階段檢查記錄表〔由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單位)提供〕;
(十)項目部民工學?;顒涌偨Y;
(十一)反映標化工地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含民工學校活動)的視頻資料,放映時間在10分鐘內,注重安全、文明、綠色的標化內容。和參照《浙江省市政工程安全檢查評分辦法》主要要求的彩色效果照片資料(包括 “五牌二圖”中關于創建省標化工地目標的照片)各一份,照片數不少于18張。
第十五條 省市政標化工地名單的產生應堅持以下評選程序:
(一)在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若干名,設組長1名,組成評審專家組,對推薦申報省市政標化工地的資料進行審查,綜合平時監督檢查情況,形成預審意見;
(二)按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成立評審委員會。
(三)召開評審委員會會議,主要議程有:
1、聽取評審專家組預審意見匯報;
2、查閱申報材料;
3、評委評議;
4、無記名投票確定省市政標化工地名單。
(四)省市政標化工地評審實行公示制,對評出的省市政標化工地在《浙江市政》網上公示五個工作日后正式確定名單,發文公布。報省市政工程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名單,在省市政標化工地名單中按條件擇優選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省市政標化工地評審每年一次,評審時間為當年11月份。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若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新的規定,本《實施細則》與新規定有差異時,則以新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經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七屆五次理事會審議通過,于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