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浙江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建〔2017〕2號
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業主管部門:
為了加強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健全失信懲戒機制,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我廳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1月5日
浙江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健全失信懲戒機制,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失信“黑名單”的信息采集、認定、發布、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失信“黑名單”:
(一)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三)十二個月內因相同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行政處罰的;
(四)對發生質量、安全重大事故或十二個月內發生兩起(含)以上較大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
(五)在從業過程中因相關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違法行為查處的。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失信“黑名單”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以下簡稱信息采集部門)通過監督檢查、事故調查、其他部門移送、群眾舉報核查等途徑,收集符合失信“黑名單”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注冊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違法行為和行政處罰結果描述等內容。
(二)權利告知。對擬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信息采集部門應告知當事人(已被取締、注銷等除外)具有陳述、申辯權利,并聽取其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納。
(三)信息匯總。對確定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失信主體信息,由信息采集部門按季度匯總后,于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逐級報送至省建設廳。
(四)信息公布。省建設廳匯總失信“黑名單”信息后,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底前向省信用辦報送上季度信息,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和“信用浙江”等平臺向社會公布。同時,在省建設廳門戶網站“浙江省建設信息港”公布。
(五)信息移出。公布期限屆滿,失信“黑名單”信息自動轉入后臺管理。
(六)信息更正。信息采集部門對失信“黑名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發現信息有錯誤或者發生變更時,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形成更正或者變更信息,逐級報送至省建設廳。省建設廳收到信息后,在兩個工作日內報送至省信用辦,通過原公布途徑予以修改或移除。同時,在省建設廳門戶網站“浙江省建設信息港”公布失信“黑名單”更正信息。
第五條 失信“黑名單”公布期限,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失信“黑名單”信息后臺記錄期限為公布期限屆滿起三年。
第六條 對被公布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失信主體,在“黑名單”公布期間內,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失信主體列入重點監管范圍,加強巡查。
(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應當對照失信“黑名單”進行重點審查。
(三)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強化與發改、財政、公安、經信、商務、工商、海關、稅務、質監、安監、人民銀行、證券、保險等部門的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在行政審批、融資授信、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獎勵扶持、市場準入、評先評優等管轄工作中對失信主體予以依法限制。
第七條 對應列入失信“黑名單”而未列入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舉報。
第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