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 告第375號
現批準《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1.11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的條文及具體內容,將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登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