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市政業[2012]26號
各市市政行業(工程)協會、麗水市建筑業行業協會、義烏市市政行業協會,各會員單位: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規范浙江省市政金獎示范工程評選工作,引導市政行業創優活動的健康發展,在總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結合近幾年評選工作的實際,我們對《浙江省市政金獎示范工程評選辦法》進行了修訂。根據六屆五次理事會議決議,經協會會長擴大會議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浙江省市政金獎示范工程評選辦法
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市政金獎示范工程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貫徹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立市政工程質量創優激勵機制,鼓勵市政施工企業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加強項目管理,樹立樣板,表彰先進,進一步提高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建設質量水平,參照中國市政工程協會《全國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評選辦法》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市政金獎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省市政金獎工程”)是我省市政公用行業內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最高榮譽獎項(省級工程質量獎)。獲獎工程應是安全可靠、設計合理、技術領先、管理先進,工程質量達到省內一流水平的市政公用工程。
第三條 省市政金獎工程的評選,以“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根據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強制性條文規定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對申報工程基本建設程序文件、市場行為、工程技術資料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綜合評選。
第四條 省市政金獎工程每年評選一次,由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選范圍
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納入國家、省、市、縣(區)計劃建設的市政公用工程項目,符合下列規定范圍要求的工程,均可參與申報評選。
(一)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衢州、麗水、舟山地區為800萬元以上)的城市道路、過街通道、管道工程、河道整治、公交場站、城市景觀等市政公用工程;
(二)工程造價在3000萬元以上的城市隧道、橋梁、軌道交通工程、凈配水廠、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城市廣場、城市停車場、供熱供氣場站等市政公用工程;
(三)工程造價在600萬元以上的城市照明、市政民防、市政標志性構筑物等特殊工程;
(四)已在工程開工前,將工程質量創優計劃報省市政行業協會秘書處備案的工程。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公用工程不列入評選范圍:
(一)在建設過程中發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工程;
(二)施工期間發生過較大質量責任事故,或主體結構有質量隱患,或對主體結構進行加固補強過的工程;
(三)未完成批準的項目計劃任務書的建設內容或設計圖紙規定工程量的工程;
(四)已申報過省市政金獎工程評選而未被評選上的工程;
(五)外資獨資建設工程及由外資企業總承包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省市政金獎工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評選辦法第五條的要求;
(二)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符合國家、省工程建設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的規定;
(三)工程必須是在前一年9月30日前竣工,已通過工程全面竣工驗收并備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功能體系完善,設施運行良好;
(四)開展工程結構質量評優的地區,工程結構質量已獲得地區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評審優良;未開展工程結構質量評優的地區,已報省市政行業協會備案并已納入創優計劃的工程,在施工中已組織若干名相關專業的專家,在主體結構(尤其地下工程)隱蔽前進行質量檢查評價,結論優良,并有完備的檢查記錄和書面結論;
(五)工程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和專業分包單位應具備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參與工程建設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
(六)工程已獲得設區市市級優質工程和省市政標化工地稱號;
(七)工程設計合理先進,已通過施工圖審查;
(八)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采用建設部“建筑業10項新技術”不少于3項;
(九)開展全面質量管理活動,在工程建設期間內取得省級以上優秀QC小組成果或被評為省級以上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優秀(先進)企業;
(十)申報工程必須有建設、監理、養護管理(使用)單位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機構和所在設區市市政行業協會的推薦意見;
(十一)申報工程的施工技術資料應真實完整,其質量控制和驗收技術管理資料符合現行國家規定,應實施《浙江省統一用表》及符合當地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
第八條 申報工程應按相關規定標準實施施工質量評價,經評價工程質量達到優良等級。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九條 省市政金獎工程的申報程序:
(一)建設項目為一個單位工程的由承建主體工程的施工企業(總承包)申報。建設項目為多個單位工程的由負責組建的建設單位申報,申報材料必須注明主要建設單位(代建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部門,主要承建單位承擔工作量必須達到總工作量的30%以上或完成工作量不少于600萬元。
(二)申報單位如實填寫《浙江省市政金獎示范工程申報表》,經建設、監理、質監、養護管理(使用)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后報工程所在地設區市市政行業協會,由工程所在地設區市市政行業協會擇優向省市政行業協會推薦申報。
第十條 省市政金獎工程申報材料:
(一)浙江省市政金獎示范工程申報表(一式二份);
(二)工程立項批復、規劃許可、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施工圖設計審查、工程竣工驗收證明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的復印件;
(三)主要承建和參建單位的施工承包合同,分包單位的承包合同、項目經理任職文件、注冊建造師證書、監理合同、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和項目質量監督員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工程主要平面、立面(橫斷面)和總平布置圖(凈配水廠、污水處理廠等場站工程)的施工圖縮印件;
(五)監理評價報告;
(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意見書);
(七)承建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簽署的工程外觀質量檢查記錄、實體質量檢查記錄、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或由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所簽署的或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外觀、實測實量、質量保證資料評分和綜合評分表);
(八)工程獲設區市市級優質工程的證明文件;
(九)工程獲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的證明文件;
(十)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質量創優的音像視頻(播放時間5-8分鐘)。要求圖像真實、清晰,配有與圖像對應的解說詞,能反映工程主要內容、施工方法、工程特點、科技含量和質量管理水平;
(十一)反映工程全貌和關鍵部位質量狀況的彩色照片20張以上并附簡要文字說明,其中6張為竣工照片。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申報表一式二份、其它材料一份)必須真實、準確;提供的文件、照片、證明和印章等必須清晰,容易辯認。各市申報的工程,由各設區市市政行業協會核對資料原件,核對后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相符”印章并由核對人員簽名確認。
第五章 評選程序
第十二條 由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秘書處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申報工程的申報材料并結合施工過程檢查情況進行初審。
第十三條 對通過初審的項目由省市政行業協會秘書處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估,評估組人員在專家庫中抽選。
工程質量評估內容:
(一)聽取工程建設、施工、監理以及養護管理(使用)單位關于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和新技術應用情況的介紹;
(二)查閱工程建設的相關文件、施工技術資料及竣工驗收資料等;
(三)實地查驗工程質量。原則上對整個項目的單位、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實地檢查,專家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部位應予滿足;
(四)對工程查驗情況進行反饋及講評。
第十四條 對評估工程進行綜合評價,寫出工程的優缺點,提交書面評估意見。專家評估組在工程評估結束后,按工程質量評估情況進行匯總。
第十五條 省協會秘書處根據申報材料初審和現場評估結果進行綜合匯總,形成書面報告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六條 評委評選
(一)省市政行業協會設立省市政金獎工程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由省協會領導、主管部門領導和工程質量管理專家組成。省市政金獎工程評審會的組織工作由省市政行業協會秘書處負責。
(二)評委會召開評審會議,評委會委員出席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有效。
評審會議議程:
1、聽取申報材料初審和工程評估情況綜合匯報;
2、查看工程評估資料;
3、觀看反映評選工程全貌及工程質量創優的音像資料;
4、評委評議;
5、無記名投票,同意票數占評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工程當選,初步確定獲獎工程。
第十七條 公示及公布
省市政行業協會秘書處將評選結果在《浙江市政》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7天,無異議后由省市政行業協會正式發文公布,并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抄送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和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
第六章 獎 勵
第十八條 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召開表彰大會,對榮獲浙江省市政金獎示范工程項目的施工企業頒發獎杯和證書;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參建單位頒發榮譽證書,并在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會刊和網站上予以通報表彰。
第十九條 根據《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業主應對質量達到優良等級的工程給予獎勵,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和工程獲獎單位對為獲獎項目做出貢獻的集體以及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建設業主在工程施工招投標時,對獲工程質量獎的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給予一定的鼓勵。
第二十條 對獲省市政金獎工程的項目,將擇優推薦浙江省建設工程錢江杯(優質工程)和全國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評選。具體工作由省協會秘書處組織實施。
第七章 評選紀律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準請客送禮或超標準接待,違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參評和獲獎資格。
第二十二條 評估組專家、評選委員和評選工作人員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嚴格執行評選標準和有關規定,遵守評選紀律,不得收受禮品、禮金,自覺抵制不正之風。違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撤消工程評估組專家或評選委員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已經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六屆五次理事大會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市政 金獎示范工程評選辦法》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