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根據建設部《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建質[2003]162號),為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體質量監督工作。規范質量監督行為,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是對《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有關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體質量監督內容的具體規定。
1.3 本指南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橋梁、隧道、給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供熱、垃圾處理、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體質量監督工作。
1.4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體質量監督執行《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5.0.1條規定時,還要遵守下列規定:
1.4.1 監督關鍵工序驗收并抽查其驗收資料。
1.4.2 抽查監理平行檢驗資料。
2 道路工程
2.1監督機構應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抽查:
2.1.1 路基、基層、面層的施工質量、試驗檢測。隱蔽驗收;
2.1.2 結構層厚度、壓實度、彎沉、混凝土強度、水泥及石頭灰類混合料強度、承載板實驗、瀝青混合料等涉及道路結構穩定的重要指標;
2.1.3 路面的高程、平整度、抗滑性能、寬度等涉及使用功能指標值。
2.2監督機構應對下列內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查:
人行道、側平石、收水井、地下管線檢查井蓋等。
2.3 監督檢測的項目宜包括:
2.3.1 道路壓實度與強度;
2.3.2 結構層厚度與強度;
2.3.3 道路幾何尺寸;
2.3.4 混凝土預制構件強度;
2.3.5 其他需要檢測的項目。
3 橋梁工程(含高架道路)
3.1監督機構應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抽查:
3.1.1 基礎工程與主體結構的施工質量、試驗檢測和隱蔽驗收;
3.1.2 混凝土、鋼筋和剛絞線、預應力、剛結構制作與安裝及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工序和驗收;
3.1.3支座、伸縮裝置、橋面鋪裝鋪裝及其他涉及使用功能的工序質量驗收;
3.1.4大中型橋梁的成橋鑒定、包括動靜試驗、評估報告等。
3.2監督機構應對下列內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查:
橋面系、安裝工程、外觀質量、橋梁總體等。
3.3監督檢測的項目宜包括:
3.3.1基礎與主體結構混凝土的強度;
3.3.2主要受力鋼筋數量、位置、連接與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3.3.3整體與部位的幾何尺寸;
3.4鋼結構防腐層厚度;
3.5其他需要檢測的項目。
4 隧道工程(盾構法與明挖、蓋挖法)
4.1監督機構應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抽查:
4.1.1地基處理與樁基、基坑支護結構、主題結構的施工質量、試驗檢測、隱蔽驗收;
4.1.2基坑開挖與支護、混凝土、鋼筋、鋼結構制作與安裝、盾構管片安裝、橫向聯絡通道、結構防水、隧道抗滲堵漏及其他涉及結構安全與耐久性的關鍵工序驗收;
4.1.3預制管片的單塊檢漏檢測報告和水平拆裝試驗記錄;
4.1.4基坑位移、地面沉降、隧道軸線、結構限界等與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環境影響相關的重要指標。
4.2監督機構應對下列內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查:
設備安裝、內部裝飾、外觀質量、幾何尺寸等。
4.3監督檢測的項目宜包括;
4.3.1結構混凝土強度;
4.3.2主要受力鋼筋數量、位置與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4.3.3管片拆裝質量;
4.3.4其他需要檢測的項目。
5 給水排水和污水處理工程
5.1 給水和污水處理工程
5.1.1監督機構應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抽查:
1.基礎與主要構筑物的施工質量、試驗檢測、隱蔽驗收;
2.管線敷設和機電設備安裝的施工質量、檢測調試;
3.混凝土、鋼筋、預應力、鋼結構制作和安裝及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工序驗收;
4.水池滿水實驗和消化池、沼氣罐的氣密性試驗。
5.1.2監督機構應對下列內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檢測:
鋼結構連接與防腐、建筑物和構筑物外觀質量等。
5.1.3監督檢測的的項目宜包括:
1.基礎與主體結構的混凝土強度;
2主要受力的鋼筋的數量、連接、位置與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3.消化池預埋件安裝、密封性能、保溫及防腐性能;
4.機電設備技術性能;
5.其他需要檢測的項目。
5.2排水工程
5.2.1監督機構應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抽查:
1.地基處理與管道敷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試驗檢測、隱蔽驗收;
2.混凝土、鋼筋及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工序驗收;
3.管道軸線、管底標高、閉水試驗、回填土壓實度及其他涉及功能的指標值:
5.2.2監督機構應對下列內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查:
墊層、檢查井內內外粉刷、管道借口等。
5.2.3監督檢測的項目宜包括:
1.基礎與主體結構混凝土及沙漿強度;
2.主要受力鋼筋數量、位置與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3.其他需要檢測的項目。
6 管道工程(含給水、燃氣、熱力)
6.1監督機構應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抽查:
6.1.1地基基礎處理、管道敷設(鋪設、現澆、非開挖)、橋管下部結構、支(吊)架、管道保護、設備安裝的施工質量、試驗檢測、隱蔽驗收。
6.2監督機構應對下列內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查:
6.3監督檢測的項目宜包括:
6.3.1管道連接
6.3.2管道防腐層厚度與粘結力;
6.3.3管道外防腐層檢漏;
6.3.4混凝土強度
6.3.5主要受力鋼筋數量、位置與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6.3.6 其他需要檢測的項目。
7垃圾處理工程(填埋與焚燒)
7.1垃圾填埋工程
7.1.1監督機構應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抽查:
1. 垃圾填埋區基礎壓實度及外觀的試驗檢測、隱蔽驗收;
2. 防滲膜鋪設平整度及熱融焊接質量的隱蔽驗收;
3. 膨潤土配合比及滲漏系數的試驗,壓實度及厚度的檢測與驗收。
7.1.2監督機構應對下列內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查:
1. 土工布鋪設搭接尺寸與平整度的隱蔽驗收;
2. 地下水導排層鋪設及平整度的隱蔽驗收。
7.13監督檢測的項目宜包括:
滲濾液防滲漏膜厚度、搭接寬度。
7.2垃圾焚燒工程
7.2.1監督機構應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抽查:
1. 基礎與主要構筑物的施工質量、試驗檢測、隱蔽驗收;
2. 管線敷設、支(吊)架、管道保護、設備安裝、防雷及接地裝置的施工質量、檢測調試;
3. 混凝土,鋼筋、預應力、鋼結構制作和安裝、管道連接、管道防腐及其他涉及結構安全與耐久性的關鍵工序驗收;
4. 除塵、尾氣處理裝置嚴密性試驗和水池滿水實驗。
7.2.2監督機構應對下列內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查:
管網系統試驗(強度、嚴密性)、管網清通吹掃、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外觀質量。
7.2.3監督檢測的項目包括:
1. 基礎與主體結構的混凝土強度;
2. 主要受力鋼筋數量、連接、位置與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3. 鋼結構防腐層厚度;
4. 管道連接;
5. 管道防腐層厚度與粘結力;
6. 管道外防腐層撿漏;
7. 接地電阻;
8. 機電設備技術性能;
9. 其他需要檢測的項目。
8城市照明工程
8.1監督機構應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抽查:
照明燈具基礎、電纜埋社、燈桿、固定燈架、漏電保護、眩光控制等設施安裝的施工質量、驗收記錄。
8.2監督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對下列部分內容進行抽查:
電纜、電桿、燈座、變壓器、配電與控制裝置等出廠合格證、試驗檢測資料和安裝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