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是從源頭強化安全生產監管的有效措施,對于完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具有重要意義?,F將嚴格實施該項制度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要嚴格依法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自2005年7月14日起,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的要求,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擅自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于2005年1月13日至今,各地在頒發施工許可證過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的問題,請立即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在上述期間承建開工項目的施工企業在2005年7月14日后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停工整改,依法申領到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施工;擅自施工的,要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加強監管。
三、要認真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動態管理工作,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依法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要嚴格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程序、時限和條件,對于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堅決依法清除出建筑市場。同時,應要求已經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當其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應主動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建設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